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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48 題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不得擅自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惟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是可以的
  • B 無正當理由擅自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帳戶合計達三個以上者將有刑事責任
  • C 無正 當理由擅自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帳戶未達三個以上,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D 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仍繼續裁處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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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告誡」制度是為了給予初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那麼當一個人在收到警告後,於短時間內又再次做出同樣損害金融秩序的行為時,你認為法律會繼續維持同樣強度的提醒,還是會採取更強硬的制裁手段來達成嚇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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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細微差別!這題測驗的是《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關於「交付帳戶罪」的規定。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基礎,能夠從眾多細節中,精準識別出法律處置從行政處分轉向刑事責任的轉折點。

交付帳戶的法律責任遞增

根據現行法規,原則上嚴禁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除非符合一般商業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如選項 A 所述)。若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法律設計了「由輕入重」的階梯式處罰:情節較輕者(帳戶未達三個且初犯)先由警察機關處以告誡;但若帳戶數量達三個以上,或者像選項 D 所描述的,在收到告誡後五年內再犯,法律的容忍度就會消失,此時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面臨有期徒刑與罰金。因此,選項 D 提到的「繼續裁處告誡」是不正確的,實務上會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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