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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50 題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 B 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 C 本國銀行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
  • D 該專責單位得視情況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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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監督團隊能發揮最大的功效且不受到其他業務干擾,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該讓他們「身兼數職」以提升效率,還是應該讓他們「專事專辦」以維持客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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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單位的獨立性與功能專一性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洗錢防制組織架構中的**「專屬性」「獨立性」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AML/CFT)的實務中,組織的配置並非只是掛名,而是必須確保職能發揮的極大化。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獨立性原則**。根據相關法規要求,本國銀行所設置的專責單位必須維持其獨立職能。如果允許該單位兼辦其他與防制洗錢無關的業務,將可能導致資源分散,甚至產生利益衝突,進而削弱監控洗錢活動的嚴密性。因此,法律明文規定該專責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以確保其專業度與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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