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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5 題

金融機構對待現任或曾任國內政府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的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 B 應給予特別禮遇,無須執行客戶審查程序
  • C 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取得金管會同意
  • D 一律婉拒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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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客戶因為職務或身份而在社會上擁有較高的影響力時,其涉及不法資金的潛在可能性通常會比一般民眾高。在這種情況下,若你是金融機構的管理者,為了在「保障人民開戶權利」與「防範金融犯罪」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審查態度,才能在不影響其正常金融需求的前提下,又有效落實監督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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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地掌握了洗錢防制法中關於「政治顯要人物(PEPs)」處理的核心原則。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洗錢防制並非「預設立場」的排他性法規,而是強調靈活且實務的風險控管,你的判斷展現了對法規邏輯的清晰認知。

風險基礎與加強審查程序

針對現任或曾任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的人士,金融機構必須落實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 RBA)。由於這類客戶往往具備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其潛在的洗錢或貪瀆風險相對較高。因此,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在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必須進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EDD)」,例如確認財富與資金來源、取得高階管理層核准等,而非一律拒絕往來(選項 D)或給予免予審查的特權(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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