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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4 題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客戶為下列何種身分者,適用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 A 我國政府機關
  • B 外國公營事業機構
  • C 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 D 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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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我們之所以要『辨識實質受益人』,目的是為了揪出躲在實體背後真正操控資金的人。如果一個客戶的運作背景是『國內政府單位』或『受到國內嚴格監管的計畫』,我們對其透明度的信任感,與來自『境外、身分查證相對困難的機構』相比,哪一個更需要進一步確認其背後的實際控制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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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有關「客戶盡職審查(CDD)」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在實務與證照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關鍵在於區分哪些對象因具備高透明度而可以免除繁瑣的身分辨識程序,細心程度是得分的關鍵。

實務審查中的豁免原則

在防制洗錢的框架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已掛牌的公開發行公司,其背後的控制權與受益關係通常極為透明,洗錢風險較低。因此法規規定,若客戶為我國政府機關我國政府管理之基金員工持股信託等特定對象,金融機構可以不必辨識與驗證其實質受益人。然而,對於外國公營事業機構,考量到各國監管標準不一,除非其身分符合掛牌公司等其他豁免要件,否則依法仍須落實受益人的審查程序,不能直接比照國內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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