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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8 題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情形?
  • A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 B 客戶提供身分審核之相關文件不完備
  • C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D 提供文件資料模糊不清,亦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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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誠實的客戶只是不小心漏帶了一份證明文件,銀行應該直接將他列為「拒絕往來對象」,還是會給予他補件的機會?相較之下,如果客戶是「主觀上不願意提供」或是「提供假文件」,這兩類行為在風險判斷上,哪一種更具備威脅洗錢防制體系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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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查的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關於「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的法定事由,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洗錢防制實務中的「風險判斷」有很敏銳的觀察力。

拒絕往來與補件的邏輯區分

在法規設計上,金融機構必須針對「具備洗錢嫌疑」或「刻意規避審查」的行為採取強硬立場。選項 (A)、(C)、(D) 的共通點在於客戶展現了不誠信(偽造文件)或不配合的消極態度(拒絕提供、不願佐證),這在洗錢防制中屬於高風險指標。相對而言,選項 (B) 的「文件不完備」可能僅是單純的疏忽或程序未完成,在實務上,銀行通常會先引導客戶進行補件。只有當客戶「拒絕」補齊必要文件時,才會轉化為選項 (A) 的情形,進而觸發婉拒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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