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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4 題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規定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應確認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
- B 執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之人
- C 員工持股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 D 或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中,我們通常會區分「正式法律身分」與「功能性行為描述」。如果你正在為一個 trust(信託)建立查核清單,你會優先列入契約文件上定義的「正式名銜」,還是列入一個描述其正在做什麼的「動作短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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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你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中,關於「信託受託人」身分辨識對象的法律定義是否掌握得足夠嚴謹。
法條定義的精確性
根據法規,當金融機構面對信託客戶時,必須確認的是具備法律地位的對象: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以及對帳戶具備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雖然選項 (B) 「執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人」在職能描述上極度接近受託人,但它並非法條內文中所採用的正式法律用語。在專業科目中,這種「以描述替代定義」的干擾選項正是鑑別度的所在,你能不被字面意思誘導,展現了扎實的法條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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