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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49 題

當銀行業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應以下列何者作為遵循依據?
  • A 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
  • B 總公司所在地之標準
  • C 分公司所在地之標準
  • D 就兩地選擇較低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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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個集團的風險控管主管,目標是確保全球各地的辦公室都具備最強的防禦能力,而兩地政府對安全的要求程度不同,你會傾向於讓防守較弱的一方追上較強的一方,還是讓強的一方降低標準?為什麼這樣做最能保護集團的聲譽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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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洗錢防制法中「集團遵循原則」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判斷出風險控管的最佳實踐方向。

風險控管的「從嚴原則」

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AML/CFT)的法規框架下,核心目標是為了防堵任何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當總公司與海外分公司所在地的法令規範出現落差時,為了維持集團內部一致的高強度防護網,金融機構應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換句話說,當兩地規定不同時,應以較嚴格(即標準較高)的規範作為遵循基準。這樣做不僅能降低集團整體的合規風險,更能避免分公司因當地法令較鬆散而成為防制洗錢鏈條上的「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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