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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資訊規劃與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6 題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如何留存紀錄?
  • A 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 B 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應自與客戶建立關係時起算,至少保存五年
  • C 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 D 金融機構對異常交易所為之分析資料是內部參考之用,無需留存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幾年後調查人員需要追查一筆可疑資金的流向,這份留在銀行的紀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還原能力」,才能讓執法機關清楚看出這筆錢是從誰手中轉出、經過哪些步驟、最後流向何處,並足以在法庭上指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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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的核心目的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洗錢防制法中「資訊留存」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紮實。在防制洗錢的實務中,留存紀錄不只是為了備查,更關鍵的是要達成**「交易重構」**。這意味著當執法機關介入調查時,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必須詳盡到能還原資金往來的全貌,進而轉化為法庭上的有效證據。這也是為什麼法規特別強調紀錄必須足以重建個別交易的原因。

法規細節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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