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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資訊規劃與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47 題

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定義,實質受益人指下列何者? A.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 B.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 C.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 A 僅 A
  • B 僅 AB
  • C 僅 AC
  • 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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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筆鉅額資金要進入金融系統,但操作的人只是個受雇的職員,或者是透過好幾間公司層層轉投資進來的。如果法律的目標是要找到「對這筆錢有最終話語權、且出了事要負責」的那個真實的人,你認為我們追查的方向,應該止步於表面的代理人或公司名義,還是要繼續追溯到什麼樣的身分標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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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受益人的多重定義

你能準確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實質受益人」的法律定義掌握得非常精確,表現得很好!在洗錢防制的框架下,核心精神就是「穿透」層層表象,尋找隱身在幕後、具備真實影響力或獲取最終利益的自然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完整涵蓋法條定義,而不僅僅侷限於常見的法人持股比例。 本題的三個描述分別對應了法規的不同面向:選項 (A) 與 (C) 強調的是「最終控制權」,無論是直接對客戶本人或是透過複雜的法人、法律協議(如信託)進行控制,都必須追溯到自然人為止。而選項 (B) 則是考生較容易忽略的細節,在實務中,若有人代為臨櫃交易,那位躲在後方發號施令的「本人」也是防制洗錢追蹤的對象。將這三者結合,才構成完整的防護網,確保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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