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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有關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此項義務理論基礎為誠信原則與對價衡平原則
  • B 保險人之詢問須以「書面」方式為之
  • C 告知範圍以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為限
  • D 要保人對於危險之存在並不知悉或無法可得而知時,若未告知,仍屬告知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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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求一個人必須告知他『完全不知道』且『用盡方法也無法知道』的事情,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否符合我們對於『公平』與『法律責任歸屬』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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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明文限定保險人之詢問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故選項B敘述正確。同條亦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告知義務的範圍係以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為限,要求據實說明的背後法理即在於維護保險契約的誠信原則與危險估計的對價衡平原則,故選項A與選項C敘述皆屬正確。關於選項D,既然法條明定要保人須「據實說明」,其前提必然是要保人對於該危險事實有所知悉;若要保人對於危險之存在根本不知悉或無法可得而知,客觀上即無從說明,主觀上亦無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可能,因此在此情況下未告知,並不構成告知義務之違反。選項D指稱仍屬違反告知義務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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