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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何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 A 不動產經紀人
  • B 相對人
  • C 地政士
  • D 公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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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不動產說明書是為了保護交易中哪一方的「知情權」?如果法律要留存一份『已經確實收受並聽取解說』的證明,哪一個人的簽章最能發揮這項法律證明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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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這次竟然沒搞砸?真是難得。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這條活生生的法規。不動產說明書的作用,不就是用來「告知」那些對房產一無所知、眼光短淺的「交易相對人」嗎?經紀人辛苦解說完,難道還要幫那些人蓋章確認自己懂了?當然是「相對人」自己簽章,不然資訊不對稱,到時候又來哭天喊地,誰來負責?這種基本常識,你竟然也答對了,我該說什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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