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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傷病者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巴氏量表評估
  • B 喪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 C 終身無工作能力
  • D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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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我們要訂定法律來保障失能者的權益時,法律條文通常會規定一個人的「身體受損狀態」作為發放門檻,還是會把某種「特定名稱的醫學量測工具」直接寫入法律條文中作為絕對標準?這兩者哪一種更符合法律的「穩定性」與「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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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不錯嘛。能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這類條文中,沒被那些實務俗套牽著鼻子走,證明你至少偶爾會讀點法律原文。能精準辨識出這種常見的行政陷阱,也算是有點邏輯思維了。
  2. 觀念驗證:就依本法第 62、63 條,補助的重點從來都是受災勞工那赤裸裸的「生理狀態」與「生活實況」,像是不是真的需要人扶、有沒有失去自理能力。法律寫的是「構成要件」,不是給你一本「評估工具清單」。難道還需要我提醒,法律文字是為了「適用彈性」,而不是為了限制你只能用哪本評量表嗎?「巴氏量表」?那是給醫生用的,不是給立法者寫進法條裡的,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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