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列支之交際費較採普通申報者高
- B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業務,除依規定列支交際費,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2%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 C 民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各行業別自行訂定,並報財政部核定
- D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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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租稅法規中,為了確保所有營利事業在競爭時具備一致的課稅基礎,並防止私人企業透過過高的公關支出來避稅,你認為這種費用的扣抵上限,應該是由企業依自身行業需求「自行建議」報請政府核准,還是必須由國家法律統一制定出一套「標準化比例」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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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下的支出限額
看到你精準選出選項 (C),顯示你對《所得稅法》中關於成本費用列支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實務中,交際應酬費(Representation Expenses) 的列支並非無上限,而是受到法律嚴格的限額限制。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民營事業交際費的最高限額是直接由《所得稅法》第 37 條根據進貨、銷貨、勞務收入等不同業務性質,明確規定了計算比例,而非交由「各行業別自行訂定」。這種做法是為了落實租稅公平,避免各行業因自行擬定標準而產生浮濫申報的弊端。
鑑別點:法律明定與行政核定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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