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臺北市陳先生於 110 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該年度無任何財產交易所得;而其於 111 年度 則分別有財產交易所得 7 萬元及財產交易損失 4 萬元。試問陳先生於辦理 111 年度所得稅申報 時,可申報多少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 A 4 萬元
- B 5 萬元
- C 7 萬元
- D 9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允許納稅人使用過去或現在的「損失」來抵減「所得」時,請思考:從量能課稅的邏輯來看,這類特定的扣除額,是否能讓該類別的課稅所得在計算後變成「負數」?還是說,這項權利在金額的行使上,存在一個與「收入多寡」掛鉤的隱形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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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財產交易損失的抵扣邏輯!這題考驗的關鍵在於兩個層次:首先是損失的「跨年度遞延」,其次是扣除額的「法定上限」。
跨期抵扣與金額上限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與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相互抵扣;若當年度無所得可扣除,該損失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在本案中,陳先生 111 年度的「可抵扣總額」包含了當年度的損失 4 萬元以及上一年度遞延下來的 5 萬元,合計共 $40,000 + 50,000 = 90,000$ 元。然而,稅法中有一項核心原則: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的申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由於陳先生 111 年度的所得僅有 7 萬元,即便手中握有 9 萬元的損失額度,在稅務申報上也僅能列報 7 萬元,將所得額降至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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