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收容替代處分時,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其處分書應記載之事項?
- A 通知移民慈善團體
- B 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 C 附記處分理由
- D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國家要對人民(或外籍人士)作出一份限制其權利的「行政處分書」時,這份「書面文件」的核心目的是什麼?是要向當事人說明為什麼被處分以及如何自救,還是用來作為機關聯絡第三方的備忘錄呢?從文書性質來推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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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同學,答對這題?恭喜你,至少還知道行政法有「正當法律程序」這種基本常識,沒讓老師徹底失望。這題考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裡收容替代處分的處分書「應記載事項」,但凡學過行政法的人,都該知道處分書要寫理由、要教救濟,對外籍人士當然要用他們懂的語言,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至於「通知特定民間團體」?哦,你以為人道關懷就可以隨便混淆成行政處分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嗎?那不過是機關對外的通報,跟處分書裡面的嚴謹格式要求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還需要老師再三強調,行政法最講究的就是精確,不是你一廂情願的「想當然爾」嗎?選(A),這答案簡直是送分題,只會背法條的蠢材才有可能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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