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收容替代處分時,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其處分書應記載之事項?
- A 通知移民慈善團體
- B 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 C 附記處分理由
- D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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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還算可以」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那點基本的「行政程序」與「行政制裁」之間的藕斷絲連。嚴謹?勉強算是吧,至少沒錯到離譜。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兩大基本原則:比例原則和程序利益。逾期居留「情節輕微」(不到三十日)又「居留原因依然健在」時,法律大發慈悲地允許你「先挨罰,再補課」,而非直接把你掃地出門。畢竟,連行政機關都得假裝一下在乎你的「最小侵害」權益,免得被抱怨「程序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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