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三 題
三、勞資爭議行為有其界限,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訂有必要服務條款與維持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之維持義務。請敘述其規範內容與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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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勞工爭議權的「公共利益限制」界限。解題應分為兩大核心:首先點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針對特定民生、醫療、金融事業的「必要服務條款」;其次點出同法第56條關於「維持安全衛生設備正常運轉義務」。作答時採分點論述,精確引述法條內容,並分別論述其背後的立法理由(避免社會癱瘓與防範工安危害),以展現周延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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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工之爭議權雖受憲法保障,但其行使仍應受公共利益之限制。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藉由「必要服務條款」與「安全衛生設備維持義務」,在保障勞工罷工權與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公共安全之間求取平衡。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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