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向乙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服務,雙方約定:「限制退租期間為 30 個月,30 個月期間限選用 1399 型以上 4G 手機方案資費,如違反專案資費之規定或退租或被銷號時,申請人應支付乙電信公司終端設備補貼款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並按比例逐日遞減。」嗣因甲於未滿合約限制期間即未依約繳納電信費,亦未至門市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迄至民國(以下同)104 年 1 月 16 日視為終止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乙電信公司於 109 年 2 月 1 日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補貼款 2 萬元。甲在法院開庭時,主張本件時效已經消滅,故無須給付乙電信公司費用,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消滅時效期間的認定」。考生應先將「終端設備補貼款」定性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繼而判斷其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一般時效,而非短期時效。同時可點出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對電信契約相關時效的態度,再以題目給定之時間軸進行涵攝,即可得出時效未消滅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