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三 題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在審議某一國防機密預算時,有委員建議,應舉辦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刪除該預算或全額通過。請問此時能否依法召開公聽會?如可以,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說明公聽會舉辦之程序與此一公聽會應注意之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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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公聽會」制度的理解,並結合「國防機密預算」的特殊情境進行應用。解題時應先明確指出依法「可以」召開,但必須轉換為「秘密會議」形式;接著條列公聽會的法定程序;最後針對「機密」特性,從實務面與制度面探討保密措施及現行法制的不足與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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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時,為廣納社會各界及專家學者意見,得舉辦公聽會。針對國防機密預算,依法「可以」召開公聽會,但因涉及國家機密,必須依秘密會議之方式進行。以下依法律基礎、理論依據、實務運作及問題與改進四個層面進行解析: 【論述】 一、法律基礎:得否召開及舉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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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預算公聽會制度
💡 國防機密預算得辦公聽會,但須採秘密會議形式平衡透明與安全。
🔗 機密預算公聽會法定程序鏈
- 1 決議與通知 — 委員會決議召開,並於5日前通知與會者。
- 2 身分與切結 — 確認受邀專家身分,要求簽署保密切結書。
- 3 秘密會議進行 — 排除通訊設備,於具防竊聽設施場所召開。
- 4 資料管制 — 機密資料僅供場內閱覽,會後即刻全數收回。
- 5 製作報告 — 報告列為機密,不刊登公報僅供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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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如何解決現行法中「秘密公聽會」名稱與定義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