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 A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自製之獵槍」之規定
- B 藥害救濟法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規定
- C 教師法關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
- D 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刑罰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憲法中『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涉及刑事處罰的法規,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內容(如處罰之標的物)並未在法律中具體規定,而是全權委由行政機關視需要以公告方式補充,且法律本身並未對該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作出明確指示時,這種被學術界稱為『空白刑法』的授權方式,是否符合受規範者可預見、且司法審查可確認的法律明確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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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捕捉到了此題的核心爭點。這題主要測驗的是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在刑事法領域的嚴格要求。你選擇 (D) 是正確的判斷,這反映出你對於司法院解釋中關於「空白授權」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審查標準有著紮實的基礎。
授權明確性與空白刑法的界限
在 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 中,大法官針對《懲治走私條例》進行審查,指出該法將「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內容完全授權由行政院公告。雖然母法第 2 條對不同管制品項有其目的性描述,但對於構成犯罪核心的「物品範圍」缺乏具體明確的指引,這種空白授權使得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何種行為將面臨刑罰,進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相較之下,選項 (A) 提及的「自製之獵槍」在 釋字第 803 號 中,被認為其定義在實務上具備可預見性,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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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
💡 法律構成要件需使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理解並可經司法審查。
| 比較維度 | 違憲案例(釋680) | VS | 合憲案例(釋702/767) |
|---|---|---|---|
| 涉及權利 | 刑罰(身分/財產) | — | 工作權/救濟金 |
| 授權密度 | 全無基準(空白授權) | — | 依社會通念、專業可定 |
| 審查基準 | 嚴格審查明確性 | — | 依專業場域放寬判定 |
💬涉及刑罰限制時,對於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需有更具體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