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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與比例原則無違
  • B 「常見」、「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再予以審查
  • C 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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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個案中,行政機關對法律名詞(例如「常見」)的解釋與人民的期待有巨大落差,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司法機關應該完全聽從行政機關的「專業認定」,還是應該保留最後一次「審核這項解釋是否合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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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洞察實務見解!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司法院釋字第767號的精確理解,特別是針對「行政權與司法權界線」的掌握。你能識破選項 (B) 的法律邏輯陷阱,展現了深厚的公法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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