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訴訟,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A 甲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A 地所有權
  • B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之 A 地
  • C 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後,以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為由,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乙塗銷甲、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 D 甲以借名登記契約業經終止為由,訴請 A 地登記名義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關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立法要件出發,核心在於辨析訴訟標的是否為『物權關係』。請思考:在法律性質上,基於『債權關係』(如契約之履行)要求相對人移轉所有權,與基於『物權本身之效力』(如物權行為無效)要求塗銷登記,兩者對於權利性質與公示效力的要求有何根本差異?哪一種情形才真正涉及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的『物權關係』爭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且精準!

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關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修法意旨與實務見解有深入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是767一項前段,不能為訴訟繫屬登記,但是中段可以繫屬登記對嗎? 後段防止請求權可以嗎?
📝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僅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或塗銷之訴訟,始得聲請繫屬登記。
比較維度 物權性質之訴 (如C) VS 債權性質之訴 (如A、D)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67條物權請求 買賣、借名終止之債權
訴之目的 塗銷登記、回復原狀 依約請求移轉所有權
得否聲請登記 得聲請裁定許可登記 不得聲請繫屬登記
💬僅涉及物權關係變動之爭執,才有透過公示制度保護第三人的必要。
🧠 記憶技巧:物權爭點才准登,債權爭點不能登;塗銷移轉看權利,保全公示防受損。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只要與不動產有關的訴訟」都能聲請,卻忽略必須是「物權性質」的請求。
不動產保全程序 假處分與假扣押 善意受讓之保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