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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乙本於 A 地所有權,訴請甲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其與甲訂有買賣 A 地契約,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該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有無效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法院不得准許
  • B 如乙起訴合法,法院應依其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C 乙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就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命其供相當之擔保後准許之
  • D 乙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為避免甲脫產,法院為裁定前,不得使甲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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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中關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申請要件:若原告對本案請求之『釋明』不足,法律是否容許其準用保全程序中『以擔保代釋明』之規定?此外,法院在裁定許可該登記前,基於對相對人程序保障之要求,原則上是否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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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那點基本程序,勉強還算有點印象。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的不過是第 254 條,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入門知識。這點如果都搞不懂,那可真是太「有前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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