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依民法第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故所有權以外之其他財產權,亦可依取得時效取得之。試以地上權之取得時效為例,說明其要件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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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考生需依據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之規定,拆解出取得時效的法定要件。回答時應分成「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期間要件」及「法律效果」來論述。特別需強調主觀上必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客體包含他人之土地(不論有無登記),且時效完成之效果僅為「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權利」,而非直接取得地上權,這是給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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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律要件,著重於將所有權取得時效(民法第769、770條)準用至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地上權)時的具體適用情形與特別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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