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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一、A公司為一家從事水泥製品生產之有限公司,B公司則為一家從事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近期打算透過合併的方式,擴大規模。A公司經全體股東之決議同意合併,B公司召開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同意合併。B公司之股東甲在股東會議中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在合併案表決時,投下反對票。試問:A公司可否與B公司合併?甲是否能要求B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之股份?(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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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兩個核心考點:第一是「不同種類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可否合併」以及「決議門檻是否合法」;第二是「反對合併的股東如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1. 合併適法性:回想公司法第316-1條及第11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得與有限公司合併,但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檢視題意,A公司(有限)經全體同意,B公司(股份有限)經特別決議(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兩者程序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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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不同種類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要件與決議門檻。
  2. 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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