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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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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以及「參與犯(教唆/共同正犯)」的經典考題。接著應該從乙的行為切入:乙對母親丙不予救助,必須探討乙是否具備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依法令,如民法的扶養義務),以及其主觀心態(明知會死仍狠心為之,屬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確認乙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後,再轉而分析甲:甲本身遭人違規撞擊(無過失),是否因「危險前行為」對丙產生保證人地位?(此處為重要爭點,通說認為無過失之前行為不生保證人地位)。若甲無保證人地位,其「勸乙不要救丙」之行為,應論以教唆不作為殺人罪。最後,可視篇幅簡單提及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注意題目未明示逃離現場,故可排除或簡單說明不成立)。時間分配建議:乙的刑責10分鐘,甲的保證人地位討論10分鐘,甲的教唆犯身分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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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點在於: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依法令與危險前行為之認定)、不作為殺人罪、教唆不作為犯。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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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犯與保證人地位
💡 不作為犯罪需具保證人地位,並區分法令義務與無過失前行為。
比較維度 乙(不作為正犯) VS 甲(教唆犯)
保證人地位來源 依法令(母女關係) — 無(無過失前行為)
犯罪行為態樣 不作為(不呼救) — 積極行為(言語勸說)
成立罪名 不作為殺人罪正犯 — 教唆不作為殺人罪
💬保證人地位是判定不作為正犯的前提,無地位者僅能成立參與犯。
🧠 記憶技巧:保證人、能防不防;無過失、無義務、不作為不成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車禍駕駛皆具保證人地位,忽略本題「甲無疏失」之關鍵字。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條) 遺棄罪(刑法第293、294條) 教唆犯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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