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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清償對乙之債務,簽發未記載金額之本票交予乙,並與乙約定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得視債務返還狀況乙自由補充。詎料,乙事後補充填寫20萬元後再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丙,作為其購買二手汽車之價金。丙取得本票後再以18萬元為對價,轉讓予知悉甲、乙間前開約定之丁。執票人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本票簽發時未記載金額,缺少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乙違反甲、乙間之補充約定」、「丁知悉甲、乙間之補充約定」等抗辯,拒絕給付票款?請仔細分析並具體作答。(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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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辨識出票據法上極為經典的「空白授權票據」與「善意庇護原則(人的抗辯截斷延續)」考點。論述順序依據甲的三項抗辯展開:

  1. 空白授權票據的效力:票據法未明文,但實務承認。金額雖未填,若有授權補充權,補充後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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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越權補充之抗辯限制,以及票據法中「善意庇護原則(無瑕疵權利承繼原則)」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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