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聲請亦遭駁回,按照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可提出何種救濟?
- A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B 聲請准許交付審判
- C 聲請准許提起公訴
- D 聲請准許非常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檢察機關內部所有的救濟途徑(如再議)都已經用盡,但告訴人仍不服時,為了落實權力分立,法律若想讓案件進入法院,除了依靠檢察官的「公訴」外,是否能轉而准許受害人轉變身分,由其「親自」擔任訴訟程序的主體來請求法院審判?這種由私人主導的訴訟程序在法理上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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