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四 題
交通部基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試問其係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並說明其所屬法律概念?另請就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之「特約醫事合約」係為行政契約以及該解釋文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等之理由以及行政法法理論述,如何判斷區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以及兩者區別之實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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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之核心掌握度。解題時應先定性ETC案(促參法BOT案)為行政契約,接著帶出釋字第533號解釋及吳庚大法官的「契約標的理論」與「契約目的理論」作為區別標準,最後從實體法(法規適用、行政特權)與程序法(救濟途徑)兩大面向論述區別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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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速公路ETC建置營運契約之法律定性,以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斷標準(釋字第533號解釋)與區別實益。 【解析】 壹、ETC案契約之法律定性與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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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識
💡 依契約標的與目的理論區分公私法契約,定奪法律適用與審判權。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律適用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 | — | 民法契約編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 | — | 民事訴訟法 |
| 行政特權 | 有公益調整權(行程146) | — | 無,雙方地位平等 |
| 執行力 | 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 — | 需經法院判決取得名義 |
💬區分核心在於契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變動及公益執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