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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請說明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用途限制及程序,又倘若外國人欲購買我國境內之一筆礦地,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述該外國人得否取得礦地所有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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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國人取得土地」,應立刻聯想土地法第17至20條的「四部曲」:種類限制(§17)、平等互惠(§18)、用途限制(§19)及核准程序(§20)。作答時先依序論述用途與程序,再將題目特定標的(礦地)涵攝至土地法第17條的絕對禁止規定中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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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用途限制、法定程序為何,以及礦地是否屬於外國人依法禁止取得之土地種類。 【解析】 壹、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用途限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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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土地權利限制
💡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須符合互惠、用途限制並避開禁購種類。
  • 需符合土地法第18條之平等互惠原則
  • 限於第19條所列用途,如住宅、營業、重大投資等
  • 第17條明定林、礦、水源等七類土地絕對禁止取得
  • 程序需經地方政府核准,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記憶技巧:互惠用途程序走,林漁獵鹽礦水邊禁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第17條為絕對禁止,誤以為只要是重大投資即可購買礦地或林地。
平等互惠原則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認 土地法第17條禁購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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