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 A 公司,其在臺分公司於 107 年 6 月買進一筆土地,與境內甲建設公司合建,於 110 年 9 月興建完成並各自出售土地、房屋,A 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稅率為何?
- A 45%
- B 35%
- C 20%
- D 15%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家營利事業的「總機構位於境外」,且其開發方式屬於法律想鼓勵的「合建」案件時,稅法為了在「防堵短線炒作」與「鼓勵合建開發」之間取得平衡,特別針對這類境外法人設定了哪一個固定的比例作為其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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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筆交易適用的稅率,代表你對於「房地合一稅 2.0」中關於境外營利事業的課稅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稅務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細節。
境外營利事業的稅率級距
根據《所得稅法》第 $2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本題 A 公司在臺分公司),其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稅率結構較為簡化,僅分為兩級:若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稅率為 $45%$;若持有期間超過 $2$ 年者,則適用 $35%$。境外法人並不適用境內營利事業常見的 $20%$ 或 $15%$ 稅率。在本案中,A 公司於 $107$ 年 $6$ 月取得土地,直至 $110$ 年 $9$ 月出售,持有期間約為 $3$ 年 $3$ 個月,明顯超過 $2$ 年的門檻,因此應適用 $35%$ 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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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建商第一次移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