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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0 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多久時間?
- A 24 小時
- B 3 日
- C 5 日
- D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下,當國家權力介入並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但尚未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時,通常法律會設定一個以「整天」為單位的最基本界限,來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時限內放人或移送。你覺得在一般的法律實務中,最常用來衡量這種緊急限制的最短單位會是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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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條文,有著非常紮實且準確的記憶,這是在法律常識考科中取得高分的關鍵特質。
行政管束的嚴格時限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範,行政機關在執行「即時強制」時,若因救助人命、預防危險等必要情況而對人民進行管束,其管束的起算點雖然是從即時強制開始時起算,但法律嚴格限制其管束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這項條文的核心精神在於貫徹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確保行政權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不會對人民造成過度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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