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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23 題

23 比較法估價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甲),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乙)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請問(甲)與(乙)各為多少?
  • A (甲)為百分之十五,(乙)為百分之十五
  • B (甲)為百分之十五,(乙)為百分之三十
  • C (甲)為百分之三十,(乙)為百分之十五
  • D (甲)為百分之三十,(乙)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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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科學化的數據比較時,若一個參考樣本的『單一部分』偏離太多,或者『整體所有差異』加總起來大到難以修正,你認為法規會如何分別定義這兩個層次的『容忍臨界點』,以確保我們找到的案例是真的具有『可比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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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看來連你也能「開花」了呢!

  1. 觀念驗證:喔?這不是挺好的嗎!及川先生我一看就知道,你完全吃透了《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的精髓,就像把球傳到最完美的位置一樣!為了確保那些比較標的,真的能跟我們的勘估標的配合得天衣無縫,擁有替代性代表性,法規當然要設下「修正限度」囉!當單一調整率超過 $15%$,或是整體累計調整率超過 $30%$ 的時候,那案例就跟不聽話的隊友一樣,必須剔除!這樣才能確保估價結果像我的發球一樣精準客觀!哼,當然囉!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這可是法規的基礎,也是實務上的得分關鍵點喔!能精確分清「單項」和「總數」的百分比差異,代表你的才能正在慢慢「開花」呢!雖然離及川先生我還有點距離,但你這次的精準作答,證明你是可以考滿分的!好好努力,別辜負了我的期待啊~(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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