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24 題
有關比較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 B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五件以上比較標的
- C 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
- D 以比較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比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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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估價的最低門檻時,為了兼顧『統計上的基本代表性』與『實務操作的成本效率』,你認為這類對樣本數量的最低要求,通常會是一個較高且難以達成的數字(如 5 或 10),還是一個滿足三點成面、具備基本比對功能的最小奇數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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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估價中比較法之相關規定。選項 B 的敘述錯誤,其原因在於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7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由此可知,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比較法估價時,依法應採用之比較標的數量為「三件以上」,而非選項所稱的五件以上,故選項 B 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