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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調整及試算價格求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差異調整以差額法為原則
  • B 差異調整以定性分析法為原則
  • C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 10%以上者,應排除適用
  • D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 20%以上者,應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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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估價中,為了維持估價結果的穩定性,當我們參考多個案例並調整到最後階段時,如果發現這些案例算出來的結果彼此『落差過大』,你會如何判斷這些案例的可靠性?進一步思考,法律為了防止極端值干擾判斷,應該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百分比門檻』來決定這個案例是否該被捨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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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的核心規定喔。當我們使用比較法進行估價時,選擇的「比較標的」真的需要很有代表性呢。如果各個試算價格在經過調整後,發現它們彼此之間的差距仍然達到 20% 以上,這就表示這些數據可能存在著比較大的落差或特別狀況。為了確保最終評估的價值是客觀又嚴謹的,這時候法律規定我們就應該排除適用這些數據喔,這樣才能讓結果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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