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調整及試算價格求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差異調整以差額法為原則
- B 差異調整以定性分析法為原則
- C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 10%以上者,應排除適用
- D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 20%以上者,應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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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估價中,為了維持估價結果的穩定性,當我們參考多個案例並調整到最後階段時,如果發現這些案例算出來的結果彼此『落差過大』,你會如何判斷這些案例的可靠性?進一步思考,法律為了防止極端值干擾判斷,應該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百分比門檻』來決定這個案例是否該被捨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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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勘估標的試算價格差距過大時之處理規範。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6條規定:「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由此可知,在針對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進行重新檢討後,若試算價格之間的差距仍然達到百分之二十(20%)以上,便應當排除該試算價格的適用。因此,選項 C 稱差距達 10% 以上應排除適用為錯誤敘述,而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明定之百分之二十標準,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