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5 題
運用比較法在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甲),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乙)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請問甲與乙各為多少?
- A 甲為 10,乙為 20
- B 甲為 10,乙為 25
- C 甲為 15,乙為 25
- D 甲為 15,乙為 30
思路引導 VIP
在估價實務中,我們會尋找相近的案例來推算價格。請你想想:如果一個參考案例需要經過大幅度的『人工修正』才能變得跟目標物一樣,那麼這個案例還能稱作『相似』嗎?為了避免估價師的主觀判斷過度介入,你認為法規應該如何設計一套『百分比門檻』來確保案例的客觀性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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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比較法中試算價格調整運算之限制。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條規定:「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對照題目所述,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即甲為15;而各項調整之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即乙為30,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