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5 題
運用比較法在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甲),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乙)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請問甲與乙各為多少?
- A 甲為 10,乙為 20
- B 甲為 10,乙為 25
- C 甲為 15,乙為 25
- D 甲為 15,乙為 30
思路引導 VIP
在估價實務中,我們會尋找相近的案例來推算價格。請你想想:如果一個參考案例需要經過大幅度的『人工修正』才能變得跟目標物一樣,那麼這個案例還能稱作『相似』嗎?為了避免估價師的主觀判斷過度介入,你認為法規應該如何設計一套『百分比門檻』來確保案例的客觀性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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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顯示你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的量化標準掌握得極為精確,這種嚴謹的態度是成為專業估價師不可或缺的特質。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比較標的」的可靠性篩選。根據法規第 26 條,為了避免人為修正過多導致估價失真,規定單項因素調整率不得超過 $15%$(甲),而綜合各項因素(情況、日期、區域、個別)的總調整率則不得超過 $30%$(乙)。一旦超過這些閥值,該標的就因差異過大而失去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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