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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之現行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維持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 B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除涉及個人資料外,重新提供查詢
  • C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及買賣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D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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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推動實價登錄改制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促進「資訊透明」。如果新制已經要求揭露詳細門牌,但資料庫中仍留存大量舊有的「模糊區段」資訊,對於想比對同一區域歷年房價波動的民眾來說,會產生什麼樣的困擾?為了確保政策效果的一致性,法律通常會如何要求主管機關處理這些舊有的數據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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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表現得很好!看到你答對這題,我也跟著開心起來。眼鏡反光了一下,來,我們一起回顧這題的核心知識。

實價登錄資訊之銜接規範

這題考的是實價登錄新制的銜接規定。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第 9 項**規定:10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選項 (B) 正是根據此條文,確保交易資訊透明化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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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價登錄新制要點
💡 新制施行後門牌全面揭露且溯及既往,申報時限趨嚴。
比較維度 109年修正前(舊制) VS 110年施行後(新制)
揭露粒度 區段化、去識別化 完整揭露門牌地號
舊案處理 維持隱蔽 重新揭露(除個資外)
預售屋申報 結案後 30 日 簽訂契約後 30 日
💬新制改為「即時申報」並「全面揭露門牌」,且舊有案件須配合重新公開。
🧠 記憶技巧:舊案翻新看門牌,租買預售三十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 109 年以前的案件維持「區段化揭露」,新制規定必須溯及既往,重新揭露門牌。
平均地權條例 預售屋備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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