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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符合下列那個條件之股東得向法院提出聲請解散?
  • A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6 個月以上
  • B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股份之股東
  • C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1 年以上
  • D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若有股東因為公司經營困難而聲請將整間公司「結束掉」,這對其他員工與股東影響極大。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能平衡「保護少數股東」與「防止惡意濫用訴訟」的風險?一個剛買股票一天的股東,或是持股極低的股東,適合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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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司法第 11 條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數字中精準選出正確組合,顯見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細心度也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法律賦予股東「裁判解散請求權」,是為了在公司陷入僵局或重大損害時提供退場機制。但為了避免股東濫訴干擾經營,法律設定了雙重門檻:**持股比例(10% 以上)確保股東具有足夠代表性,以及持有期間(6 個月以上)**以確認其長期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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