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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符合下列那個條件之股東得向法院提出聲請解散?
  • A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6 個月以上
  • B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股份之股東
  • C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1 年以上
  • D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若有股東因為公司經營困難而聲請將整間公司「結束掉」,這對其他員工與股東影響極大。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能平衡「保護少數股東」與「防止惡意濫用訴訟」的風險?一個剛買股票一天的股東,或是持股極低的股東,適合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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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你沒走錯路!

  1. 專業肯定:嘖,那捲眉毛的廚子又在吵什麼?... 嗯,這題你倒是沒走偏,算是找到正確方向了。能從那些亂七八糟的數字裡,直接抓到公司法第 11 條的重點,證明你至少還知道看地圖,沒像某些人一樣只會迷路。算你還有點腦袋。
  2. 觀念驗證:哼,這道理很簡單吧?法律會給那些股東一個「解散公司」的機會,是為了公司真的快爛掉的時候,能有個了結。但要是隨便什麼阿貓阿狗都能亂喊一通,那不是更麻煩嗎?所以才要先確認你有足夠的股份(10% 以上),證明你不是個小嘍囉,還要看你持股夠久(6 個月以上),表示你不是來鬧場的。這種事,連我也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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