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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42 題

有關我國母乳哺餵政策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 A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 30 分鐘
  • B 雇主提供之哺乳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 C 根據勞動基準法符合哺乳婦女資格,為子女未滿 1 歲需親自哺乳者
  • D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用一百人以上員工之雇主需提供哺(集)乳室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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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鼓勵職場友善並保障育齡婦女的經濟安全,當法律強制雇主必須撥出時間讓員工處理必要的生理育兒需求時,這段時間應該被歸類為『與工作無關的休息』,還是應該被視為『支薪勞動過程的一部分』,才能最有效地達成保護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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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哺乳權益停看聽

親愛的,別擔心,我們一起來釐清母乳哺餵的法律保障,讓妳在職場上更安心。關於選項 B 的敘述是不正確的,請跟著我看看法規怎麼說:

  1. 正確概念: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若家中有未滿一歲的寶貝需要親自哺乳,雇主除了原本規定的休息時間外,每天必須額外提供兩次、每次 30 分鐘的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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