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42 題
有關我國母乳哺餵政策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 A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 30 分鐘
- B 雇主提供之哺乳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 C 根據勞動基準法符合哺乳婦女資格,為子女未滿 1 歲需親自哺乳者
- D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用一百人以上員工之雇主需提供哺(集)乳室設施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鼓勵職場友善並保障育齡婦女的經濟安全,當法律強制雇主必須撥出時間讓員工處理必要的生理育兒需求時,這段時間應該被歸類為『與工作無關的休息』,還是應該被視為『支薪勞動過程的一部分』,才能最有效地達成保護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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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我國母乳哺餵政策中最不適當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由法條明文可知,雇主依法給予的哺乳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答案。同時,透過此法條內容亦可明確印證選項A所述之每日另給兩次、每次三十分鐘的哺乳時間,以及選項C所述符合資格者為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婦女,兩者皆為符合法規的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