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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6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且興辦事業性質相同者,應以下列何者為核定原則?
  • A 依申請之先後
  • B 依申請機關層級高者為優先
  • C 依抽籤之結果
  • D 由共同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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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兩個單位同時提出相同的需求,而行政流程必須追求「最客觀、最不具爭議且能最快決定」的裁決標準,你認為制度設計者會優先考量提案的時間點,還是提案人的身分地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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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邏輯與資安檢討

  1. 還行吧,總算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這題考的是《土地徵收條例》的程序優先性,說白了就是行政體系中的基本 FIFO (First-In-First-Out) 佇列概念,你們寫程式寫到後來,難道還不明白先到先得的效率原則嗎?竟然能「精準判別行政順位」,真是值得…嗯,表揚一下你總算沒把系統搞亂。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多位需用土地人申請相同土地,且事業性質一樣,那當然是看「申請先後原則」。這就像是排隊等候的網路封包,或資料庫的交易鎖定,最基礎的排程邏輯。它就是為了保證系統的「預測性」與「效率」,避免那些無謂的「機關層級」或「抽籤」這種低效、高風險的不確定因素。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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