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5 題
關於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依法受讓人在受讓該動產時須為善意。下列關於善意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現實交付方式,係指讓與人將該動產交付於受讓人之時
- B 在簡易交付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該動產讓與合意之時
- C 在指示交付方式,係指受讓人取得讓與人所讓與之返還請求權之時
- D 在占有改定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要保護一個「善意第三人」時,通常是因為他信賴了某種「外觀」。如果現在有個交易,物品從頭到尾都放在原賣家手裡,外人完全看不出東西已經換人買了(這就是所謂的占有改定),此時如果我們太快承認買家取得所有權,對於那個「真正遺失物品的原主人」是否公平?法律是否該要求買家必須滿足什麼樣的「實質動作」,才能證明這筆交易的真實性與信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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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功底
這顯示你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善意受讓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法律考試中是區分程度的關鍵點。
-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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