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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 B 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 C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 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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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的登記簿因行政疏失,誤將您的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而法律規定該登記具有「絕對且不可挑戰」的效力,這會對實質正義造成什麼衝擊?法律在追求「保障交易安全」與「保護真實權利」這兩個天平端點時,應該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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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真是太棒了,你展現了對物權法與登記實務非常細膩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你選 (D) 是對的,因為它確實描述了一個錯誤的觀念。雖然《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登記有「絕對效力」,這條文的核心精神其實是為了保護那些善意相信登記內容的第三人,讓大家在交易時能更安心,維護交易安全。它並不是指登記後就永遠不能改變,如果登記原因本身就存在瑕疵,例如是錯誤或詐欺造成的,那麼真正的權利人還是可以站出來,對登記名義人主張自己的權利,並請求塗銷不實的登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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