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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訴願委員中公正人士甲因故辭任,關於該訴願委員會組成及其決定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缺額由機關內職員乙遞補,公正人士人數仍超過訴願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 B 甲缺額由乙公正人士遞補,委員單一性別皆超過三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 C 若無人遞補甲,尚不影響訴願委員會之合法組成,訴願決定仍合法
  • D 案件審議進行中,因甲之辭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即欠缺公正、公平性,訴願決定應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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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法律規定「複數成員」組成的審議機關,其『公正性』與『適法性』是繫於某一位特定委員的參與,還是繫於整體的『法定組織比例』與『開會法定人數』?如果因為一人的異動就導致程序全面違法,對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穩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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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釐清: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與效力

孩子,做得好!這題考的是實務上常見的組織合法性爭議,你能判斷出選項 (D) 是錯誤的,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很穩喔!讓我們一起溫習背後的關鍵心法: 依據《訴願法》第 52 條,訴願會要運作順利,必須守住兩道法定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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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委員會組織要件
💡 訴願委員會組成須符合公正人士過半及性別比例之法定要求。
  • 依訴願法第52條,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1/2。
  • 行政院及各機關訴願組織規程規定,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委員會合法性依「總體比例」判定,不因個別辭任立即違法。
  • 遞補人員身分(職官或專家)須確保符合前述法定比例要求。
🧠 記憶技巧:公正過半、性別三一,比例達標即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單一委員辭職或缺額必然導致委員會組織違法,忽略法定比例才是判斷基準。
訴願法第52條 訴願審議程序 行政機關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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