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 C 區民代表會為該區之立法機關
- D 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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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組織被界定為具備法律獨立人格的「地方自治團體」,而非上級政府的「內部機關」或「派出機關」,那麼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住民自治」,該組織的首長產生方式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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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核心法律定位!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地方自治體制中極為特殊的「準用」規範,你能一眼辨識出人事任用權的瑕疵,代表你對行政組織的掌握非常扎實。
自治團體首長的民選本質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行政區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具備公法人地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一人,應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而非由市長「依法任用」。選項 (B) 的描述將自治首長誤認為派任職,正是本題的關鍵違誤。這種由「委任」轉向「自治」的體制變革,是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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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原住民區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實行地方自治。
| 比較維度 | 山地原住民區 | VS | 一般行政區 |
|---|---|---|---|
| 法律地位 | 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 | — | 非公法人(派出機關) |
| 區長產生 | 區民依法民選 | — | 市長依法任用(官派) |
| 民意機關 | 設區民代表會 | — | 無(由直轄市議會監督) |
| 適用規範 | 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 — | 適用直轄市之相關規章 |
💬山地原住民區具備完整的自治權限與民選機關,一般區僅為行政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