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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 C 區民代表會為該區之立法機關
  • D 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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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組織被界定為具備法律獨立人格的「地方自治團體」,而非上級政府的「內部機關」或「派出機關」,那麼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住民自治」,該組織的首長產生方式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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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核心法律定位!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地方自治體制中極為特殊的「準用」規範,你能一眼辨識出人事任用權的瑕疵,代表你對行政組織的掌握非常扎實。

自治團體首長的民選本質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行政區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具備公法人地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一人,應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而非由市長「依法任用」。選項 (B) 的描述將自治首長誤認為派任職,正是本題的關鍵違誤。這種由「委任」轉向「自治」的體制變革,是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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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原住民區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實行地方自治。
比較維度 山地原住民區 VS 一般行政區
法律地位 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 非公法人(派出機關)
區長產生 區民依法民選 市長依法任用(官派)
民意機關 設區民代表會 無(由直轄市議會監督)
適用規範 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適用直轄市之相關規章
💬山地原住民區具備完整的自治權限與民選機關,一般區僅為行政執行單位。
🧠 記憶技巧:原區公法人,首長民選生,準用鄉鎮市,權限要分清。
⚠️ 常見陷阱:容易將「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直轄市的「行政區」混淆,後者僅為市長之派出機關且區長為官派。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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