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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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加班補休」制度。答題時要掌握「補休與加班費的優先權關係」、「勞工的發動權」、「補休比例(1:1)」、以及「結清期限」四大要件。要注意強調「補休是由勞工選擇」,雇主不能強迫勞工只能選擇補休,且若沒休完必須折算成加班費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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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加班補休制度是107年勞基法修法之重點,其核心爭點在於補休的換算比例、選擇權歸屬以及年度結清機制。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補休取代加班費之法律程序的掌握。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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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制度要件
💡 勞工自主選擇補休,按時數1:1換算,逾期應依原費率結清工資。
🔗 加班補休法定處理流程
- 1 加班事實發生 — 勞工完成平日、休息日或特殊加班。
- 2 勞工發動選擇 — 勞工依個人意願選擇換取補休並經雇主同意。
- 3 1:1 時數換算 — 不論加班費率高低,補休時數皆按 1:1 計算。
- 4 期限屆滿結清 — 未休完時數須按「當初加班費率」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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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補休期限屆滿之判定(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