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10 關於命令之合法性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認定命令違法,得議決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 B 法官對於命令無違憲審查權,自不得拒絕適用
- C 法官僅得審查具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對於其他法規命令均無違法審查權
- D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命令,認有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當『法律的授權者』(立法機關)發現『被授權者』(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規則(命令)已經違反了當初授權的意旨時,除了讓法官在個案中不予理會外,立法機關是否也應該擁有一套機制,能直接讓該違法規則在法律體系中失去存在的基礎?這種『監督者對受監督者』的最終制衡手段通常會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關於立法院對行政命令之合法性審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同時該條文也明定,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由此規定可知,當立法院認定行政命令違法時,確實得經由院會議決,通知原訂定機關進行更正或廢止,且一旦機關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該命令即依法失效,故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為本題正解。
命令之合法性審查
💡 命令受立法院監督及法院於個案審理中之適法性審查
| 比較維度 | 立法院 (監督權) | VS | 法院 (司法權) |
|---|---|---|---|
| 法源依據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63 | — | 釋字第137、216號 |
| 審查結果 | 議決通知更正或廢止 | — | 於審理案件時拒絕適用 |
| 法律效力 | 命令失效 (對內外皆有效) | — | 個案不適用 (不直接使命令失效) |
| 憲法聲請 | 無 | — | 僅限「法律」位階(憲訴§55) |
💬立法院可使違法命令失效,法院僅能於個案中拒絕適用違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