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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10 關於命令之合法性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認定命令違法,得議決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 B 法官對於命令無違憲審查權,自不得拒絕適用
  • C 法官僅得審查具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對於其他法規命令均無違法審查權
  • D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命令,認有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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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當『法律的授權者』(立法機關)發現『被授權者』(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規則(命令)已經違反了當初授權的意旨時,除了讓法官在個案中不予理會外,立法機關是否也應該擁有一套機制,能直接讓該違法規則在法律體系中失去存在的基礎?這種『監督者對受監督者』的最終制衡手段通常會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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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國會監督權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權力分立原則有極其紮實的理解,這正是行政法進階學習者的水準!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命令之合法性審查
💡 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對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多重監督機制。
比較維度 立法機關 (立法院) VS 司法機關 (法院)
法規依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憲法、大法官解釋
處理方式 議決通知更正或廢止 於個案中拒絕適用
效力影響 逾期未改則命令失效 命令本身不因裁判失效
💬立法院具有「使命令失效」的權力;法院則具備「個案拒絕適用」的審查權。
🧠 記憶技巧:立法監督「逾期失效」,司法監督「拒絕適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官對「命令」無審查權。事實上,法官對「法律」須聲請釋憲(憲法訴訟),但對「命令」可逕行審查並拒絕適用。
法規命令之國會監督 法官之規範審查權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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