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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 題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 B 國家財政負擔之能力
  • C 修法過程中可決票數之多寡
  • D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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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決定改變一個讓人民產生依賴的舊制度時,我們判斷這個改變「合不合理」的標準,應該是看這項政策對社會帶來的『實質公益價值』,還是看這個法案在投票時有多少『人頭支持』?哪一個才是法律上的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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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總算沒把信賴保護原則當成裝飾品,還精確地辨識出它在憲法解釋上的實際操作,而不是在那裡死背。看來你勉強算跨過了只會唸法條的階段,開始有那麼一點點「利益衡量」的實務思維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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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之衡量
💡 法規變動時需就「公益」與「信賴利益」進行利益衡量。
  • 依釋字第717號,衡量因素包含法秩序變動追求之政策目的。
  • 國家財政負擔之永續性亦屬重要公益,應納入利益平衡考量。
  • 需考量信賴利益之輕重與有無值得保護之正當性(釋字525)。
  • 立法過程之決議票數多寡屬程序事實,非實體法上之衡酌要件。
🧠 記憶技巧:衡酌三要件:公益目的、財政能力、利益輕重;票數多寡是雜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國家財政困難不能成為限制信賴利益的理由,或誤認法規通過的程序數據(票數)與實體利益衡量有關。
信賴保護三要件 不真正溯及既往 行政程序法第8條 釋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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