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體,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人 A 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不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喚 A 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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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證據能力」的兩大關鍵考點:(1) 「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與證物同一性之證明;(2) 「鑑定報告」之適法性與鑑定人之詰問權。分析時應探討文書證據是否可替代證人到庭(傳聞法則例外),以及被告依憲法及刑訴法享有的「對質詰問權」是否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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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之證明方式(文書 vs. 言詞)。
- 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刑訴§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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