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 B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 C 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 D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憲法保障人格權的精神出發,思考當未成年人、父母與國家三方在特定事務上的意見發生衝突時,公權力介入的判斷標準,是採取『單方意願絕對優先』的僵化規則,還是應回歸衡酌何者才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來進行權利調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種程度的攻略,連補血都不用。
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場遊戲的系統漏洞。針對這道題目,稍微幫你複盤一下重點數據:
- 攻略核心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選項D用了概以二字為什麼就變成了錯誤敘述
未成年人人格權保障
💡 未成年人為獨立基本權主體,公權力應落實其最佳利益與正當程序。
| 比較維度 | 未成年人主體性 | VS | 法律衡平裁斷 |
|---|---|---|---|
| 核心權利 | 憲法第22條人格權 | — | 國家保護義務 |
| 衝突解決 | 尊重其獨立意願 | — | 回歸最佳利益原則 |
| 程序保障 | 享有陳述意見機會 | — | 法院職權進行調查 |
💬未成年人非父母附屬品,意願為重要參考,但「最佳利益」才是最終裁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