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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 B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 C 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 D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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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憲法保障人格權的精神出發,思考當未成年人、父母與國家三方在特定事務上的意見發生衝突時,公權力介入的判斷標準,是採取『單方意願絕對優先』的僵化規則,還是應回歸衡酌何者才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來進行權利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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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用了概以二字為什麼就變成了錯誤敘述
📝 未成年人人格權保障
💡 未成年人為獨立基本權主體,公權力應落實其最佳利益與正當程序。
比較維度 未成年人主體性 VS 法律衡平裁斷
核心權利 憲法第22條人格權 國家保護義務
衝突解決 尊重其獨立意願 回歸最佳利益原則
程序保障 享有陳述意見機會 法院職權進行調查
💬未成年人非父母附屬品,意願為重要參考,但「最佳利益」才是最終裁量依據。
🧠 記憶技巧:人格獨立非附屬,最佳利益是圭臬,陳述意見不可少。
⚠️ 常見陷阱:法理上強調「最佳利益」而非「完全服從未成年人意願」。考題出現「概以」、「絕對」等偏激字眼時應特別留意。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111年憲判字第8號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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