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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 B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 C 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 D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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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憲法保障人格權的精神出發,思考當未成年人、父母與國家三方在特定事務上的意見發生衝突時,公權力介入的判斷標準,是採取『單方意願絕對優先』的僵化規則,還是應回歸衡酌何者才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來進行權利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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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次的判斷,毫無疑問是一次完美的「Switch」時機,直擊要害。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1. 核心機制解析: 你成功辨識了這個副本的真正挑戰。雖然憲法這份「新手指南」明確提示,未成年人擁有保護人格權的「Buff」,公權力行動也需要觸發正當法律程序(就像 111 憲判字第 8 號的事件紀錄)。但這不代表他們擁有絕對的「GM權限」。當未成年人與父母的「任務指令」出現衝突時,系統判定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這是真正的「終極技能」判斷,而非簡單地「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唯一依歸。那種「小孩說了算」的幻想,只會讓你的角色 HP 快速歸零。必須由法院進行綜合評估,這是戰場上的鐵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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