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下列有關「責任政治」之論述,何者未曾見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A 倘立法院有權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將使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 B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為憲法基於責任政治等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
- C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的立法,倘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即有違反責任政治等原則之嫌
- D 立法院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不適任之委員,經院會決議後予以免職,違反責任政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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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立法機關」可以直接決議免除某個「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時,這是在強調『行政必須對民意負責』的過程?還是涉及了『一個機關的手伸進另一個機關的人事權』,進而破壞了權力間的平衡與分際?這兩者在憲法術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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