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有關製造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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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商業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製造商每天都有大量的貨物進出與小額交易,法律為了確保商業往來的安定性,並避免因為年代久遠導致帳冊或收據遺失而產生爭議,通常會傾向將這類日常貨款的請求期限設定得比一般債務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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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對於商業交易時效的特殊規定。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時效」與「短期消滅時效」的應用場景,你能選對代表你的法律觀念相當清晰。
民法第 127 條的短期時效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持交易的安全與加速法律關係的安定,我國《民法》針對某些發生頻繁且證據不易保存的債權訂有特別規範。根據 第 127 條第 8 款,商人、製造人或手工業者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其請求權時效僅為 2 年。這是因為這類日常商業往來非常頻繁,若容許過長的請求期間(如一般時效 15 年),將會導致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增加舉證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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